(1)规律与规则不能混同,规律是事物固有的、客观的;而规则是人为制定的、主观的。当然,合理的规则必须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规律的重复,是本质性、必然性内容的重复,不是具体事件的重复,因为事物的发展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3)假象和错觉不是一回事情,假象是事物的一种现象,是客观的;错觉是错误的感觉,是主观的。当然,如果为假象所迷惑就会产生错觉。
(4)现象和本质都是客观的,两者之间不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是体现与被体现的关系,即现象不是反映而是体现本质。
(5)唯物辩证法和诡辩论具有本质区别。第一,前者既承认区别又承认联系(既讲非此即彼、又讲亦此亦彼)。后者不承认区别只承认联系(不讲非此即彼、只讲亦此亦彼)。
第二,前者既承认运动又承认静止(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后者只承认运动不承认静止(人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第三,前者既坚持两点又分清主次,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后者虽然坚持两点但不分主次,属于均衡论。
(6)部分质变归根到底是量变,不是质变。质变有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两种基本形式。量变有数量变化与结构变化两种基本形式。
(7)不能把矛盾的同一理解成等同,同一是矛盾双方的同一,是以差异为前提的;也不能把斗争混同于斗争的具体形式,如错误地认为斗争即对抗。
(8)矛盾斗争性的无条件性,不是讲矛盾双方的斗争不需要条件,不受任何条件约束,而是指矛盾双方的斗争在任何条件下都存在,但斗争的具体形式受不同条件的制约。
(9)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不同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因为普遍存在于特殊之中,没有超出特殊;整体由部分构成,但整体具有部分所没有的新功能,已经超出部分。
(10)“事物既然是永恒发展的,就不存在静止或者倒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事物的发展只是运动变化的一种状态。相对静止或者倒退也是运动变化的形式。
(11)“度即关节点”是错误的论断。作为哲学范畴,度与关节点是密切相关的,但二者有不同的内涵。度是关节点之间的范围、区间,关节点是度的端点、临界点,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12)“金要足赤,人要完人”的说法是错误的,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
(13)“必然性是偶然性的总和”的说法是错误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而不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14)“运动”和“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运动是指“一般的变化”,包括世界上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而发展是指一种特殊的运动变化——前进性、上升性运动。即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变化。发展就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15)“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的说法是错误的。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即事物的现象和本质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透过现象可以认识本质。
(16)“辩证法本来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的认识是正确的。在人类任何一个认识命题中,都可以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都包含着一般和个别、本质和现象、必然和偶然等辩证关系,这就表明辩证法本来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
(17)“矛盾的特殊性存在于矛盾的普遍性之中”是错误认识。矛盾的普遍性是从矛盾的特殊性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所以,矛盾普遍性只能寓于特殊性之中,绝不能将它们的关系颠倒过来。
(18)“矛盾双方在任何条件下都能相互转化”是错误认识。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离开条件去谈转化是诡辩论的错误观点。
(19)“因为内容决定形式,所以新内容不能采取旧形式”。此观点是错误的。对内容决定形式不能作机械的理解。新内容的发展,不但要求新形式来为自己服务,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应该而且可能利用旧形式为自己服务。
(20)“凡是现实中具有可能性的东西,都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它”。此观点是不正确的。在现实中具有可能性的东西存在着很复杂的情况。有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我们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实现好的可能性,尽力避免坏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21)“事物的量发生变化,事物的质也都随之发生变化”的认识是错误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趋势。但在一定范围内,量变并不引起质变。只有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事物的质才能随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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