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九章第三节修改了简易交付的概念
简易交付: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的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为交付。
二、第十二章第二节修改了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将“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修改为“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与变动性”,增加了“变动性”的表述。
三、第十四章第- -节修改了债的发生原因的表述,将“不当得利是可以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 。”修改为“不当得利能够在得利人与受损失的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
四、第十四章第二节新增承诺相关内容
1.新增“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新增“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也有效。”
五、第十四章第二节修改了强制缔约的概念,将“受要约人负有应要约人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作出承诺”修改为“是指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发出要约或者作出承诺”。
六、第十四章第四节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中新增部分内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中第五段最后一句话“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的法定货币履行”之后增加“而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