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强制百姓分家立户,还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商鞅还颁布《军爵令》,奖励战功,增强国力。
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概括为:其一,“缘法而治”。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 作制明法”“建定法度”“皆有法式” ,反对礼治原则。其“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并且“法令出于-。”,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三,严刑重法。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 ,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第六,自首减轻处罚。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三、“春状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为董仲舒首倡。《后汉书●应劭传》载:“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东汉后期律学兴起,学者以儒学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章句”,司法上也往往被引用断狱,影响极大。《晋书● 刑法志》:“叔孙宜、 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