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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撤销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建制的请示》(辽教〔2019〕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撤销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建制。
二、 请你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做好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剩余资产处置工作,收回印章。
教育部
2020年7月16日
原文标题:教育部关于撤销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建制的批复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181/202007/t20200727_475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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