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专业研究对象
既然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研究对象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是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其研究对象。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如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的价值观念等。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犯罪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方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各有自身特点。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独立性与预先性的特点;而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依存性与延后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其一,先有犯罪心理,才有犯罪行为。其二,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其三,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是依据犯罪心理状况而区分。
广义研究对象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除了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以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即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确定:
(1)研究对象所涉及的行为人的范围
①犯罪人: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是指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者,或实施了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并为治安部门所处理者。
③虞犯:虞犯者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据某个人的品性和环境,预测其将来有可能发生触犯刑事法律行为。虞犯者一般是指: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参加不良组织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人格有严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学把虞犯者作为研究对象,是出于防止他们演变成犯罪人的考虑。要用心理学的原理研究他们演变为犯罪人的过程及其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④刑满释放人员与解除劳教人员。这些人员中有一些未真正矫治好的,容易再度犯罪,而且许多重大案件都是他们所为,对社会危害极大。
⑤揭露与惩治犯罪的公安司法人员。其研究目的是为了这些人员心理素质的培养与教育,提高办案质量。
⑥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
(2)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
主要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成因、犯罪心理类型、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以及其他有关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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