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在 1930 年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债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
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9 年 10 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相互渗透在彼此的市场上,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结束。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混业经营有两种基本形式:在一家银行内同时开展信贷中介、投资、信托、保险等业务,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把分别独立经营某种公司业务的公司链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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