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人民满意的一流民族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民族大学学生奖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贵州民族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级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类。
(一)国家级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本科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二)学校奖学金
1.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二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3%确定;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7%确定。
2.单项奖学金
(1)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研究与创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1000-15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2)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有特殊才华,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500-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3)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5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4)海外学习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5)第二校园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1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三)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基础性素质成绩“良”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无重修和不及格现象;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五条 国家级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 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10%;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科研成绩突出。
2.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 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当学年学习成绩处于专业(班级)前30%;
2.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须在专业(班级)前20%,二等奖学金须在专业(班级)前30%。
(二)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1.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研究与创新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省级以上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的正式竞赛获一、二、三等奖(如全国“挑战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其他高层次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认定)。
(2)论文被SCI、EI、ISTP及SSCI、CSSCI收录;有专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本科生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创作的作品。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有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2.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文体活动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素质竞赛、体育比赛(邀请赛除外)中获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
3.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社会实践或社会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或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工作成果。
4.海外学习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海外学习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须有海外交流学习经历,且在外出学习期间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且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
5.第二校园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第二校园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须有第二校园访学经历,且在访学过程中,能自觉遵守贵州民族大学和第二校园的规章制度,积极融入班集体生活,切实维护所在学校形象,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
第七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设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相关评选要求。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班级评议、学院评审、学校审定)、两级公示(学院公示3天、学校公示5天)制度。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评议。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以班级为单位,依据已核实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后,报学院评审。
(二)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听取师生意见,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学院书记或副书记代表、辅导员和分团委书记代表组成。
(四)确定人选。学生工作部(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下文确定。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条 奖学金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项目资助发放两种形式。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还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以适当形式进行精神激励。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学校需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为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原则上,各类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根据资助单位(或个人)的要求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民族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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