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遵循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与学制
第六条 我校计划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500人,其中计划接收推免生225人、招收“单独考试”考生10人、“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5人;计划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87人。
2021年专业目录中各专业方向所列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具体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如实际接收推免生人数小于推免生接收计划,剩余名额将用于普通招考。
第七条 我校翻译硕士学制为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为3年,其余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第三章 学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八条 我校学术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8000元,专业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9000元。
第九条 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年60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条 “助教、助研、助管”的岗位津贴不高于每月500元,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0000元。
第十二条 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
第十三条 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学校代码:10214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3.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哈尔滨理工大学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4.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考生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一条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501设计基础(4小时)在12月28日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按照选择报考点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我校初试自命题科目及考试大纲详见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哈尔滨理工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六章 复试与调剂
第二十四条 一志愿考生进入我校复试应不低于教育部划定的一区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我校复试调剂工作办法,将在复试前(4月初)在我校研究生部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比例,以及初试和复试成绩权重等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在复试前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主干课。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二十八条 会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增成绩。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条 我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一条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一)非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二)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不需转入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体检在考生复试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将在我校研究生部网站公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经学校同意。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原文标题:哈尔滨理工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原文链接:http://graduate.hrbust.edu.cn/info/1243/3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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