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围绕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考和推荐免试。推荐免试招生有关事宜,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关于2024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相关通知。
第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2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和警务、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专业学位类别,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十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预计2024年3月下达),综合考虑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优势学科以及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人才需求等情况,统筹编制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为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预计2024年3月公布)、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实际录取情况和2024年预计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招收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全国统考招生计划、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该比例限制)。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业水平。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但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须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合格标准(见附件3);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见附件4、5);
(五)应为非在职人员,或者不在工作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入学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2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七)报考公安技术研究方向的,报考前所学专业应在理学或工学门类下;报考经济犯罪侦查研究方向的,原则上应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职人民警察;报考科技信息化研究方向的,原则上应为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在职人民警察。
第十四条 报考法学、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和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专业学位(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五条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法学专业。详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二)入学时本科毕业满3年(即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七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其中,在职人员不得报考公安学科。
第十八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详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证书满2年(即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或已取得本科结业证书;
(二)英语能力达到以下水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6分,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18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已补修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核心课程(须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报考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报考非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在职人员(限报“定向就业”类别)。
第六章 报名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考生应按照《管理规定》《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而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三条 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
初试科目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第八章 公安学科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含推荐免试考生),均应参加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预计于2024年3月或4月开展),参加人员名单由我校根据教育部确定公布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初试成绩等情况统筹确定。政治考察前,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考生报考时若无工作经历,则其生源地为参加高考时户籍所在地;若有工作经历,则其生源地为报名时户籍所在地(若仍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等的,则其生源地为户口迁入学校前户籍所在地)。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3、4、5。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结束后,我校提供信息查询渠道,供考生查询本人相关结论。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国家分数线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采取差额形式,统筹确定入围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围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确定办法》(附件6)。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供第十九条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七条 我校复试内容如下:
(一)公安学科: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
(二)警务专业学位: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
(三)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
上述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则复试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复试时组织同等学力考生参加加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科目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汇总表》(附件7)。
第十章 调 剂
第二十九条 我校根据复试情况,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以及调剂工作办法(包括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等),并受理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 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后,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除外)。非定向就业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第三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被录取的,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三章 复 查
第三十五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我校在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四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六条 公安学科和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法学、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和法律、电子信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统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认定,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发给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学习地点均为木樨地校区,具体学习安排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8)。
第四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一条 我校建有多元奖助体系,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等渠道,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二条 我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指定参考书目,不提供往年试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招生诈骗、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安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四十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邮编:100038;
(二)咨询邮箱:yzb@ppsuc.edu.cn;
(三)网址:http://yzb.ppsuc.edu.cn;
(四)微信公众号:公安大学研招办;
(五)联系电话:(010)83903086。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负责解释。
原文标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原文链接:https://yzb.ppsuc.edu.cn/info/1009/35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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