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考研招生简章:山东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是每年考研er需要关注的重要官方政策,一般情况下涵盖了各个专业的报考条件、招生名额、学费、学制、报考流程等必要信息,为了帮助大家及时掌握一手信息,迅速做出报考应对,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了“2025考研招生简章:山东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一起关注一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山东省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招生类别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五条 考生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或“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看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六条 招生专业目录专业代码第三位为“5”或“6”的专业为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第五位为“Z”的专业为我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第五位为“J”的专业为交叉学科专业。
 
招生专业目录中专业名称后注明“非全日制”的,为非全日制招生专业,未注明的为全日制招生专业。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2025年预计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6600人(含推荐免试)、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300人,最终招生人数以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各专业拟招收推免生和直博生人数以“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最后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
 
第八条 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人数为考试招生计划人数,不含推免生人数和部分专项计划招生人数。考试招生人数将根据教育部下达至我校的招生计划、推免生接收人数及各专业报考情况作适当调整。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各类专项计划的招生人数另行公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近3年内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或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科研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完成者(一般为前三位)取得较高学术水平或较高应用价值的其它科研成果1项。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校级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九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九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工商管理(MBA方向)、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位,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报考工商管理(EMBA方向)专业学位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6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有9年以上工作经验,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报考人员须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五年一贯制)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本科应(往)届毕业生,研究生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临床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以及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考条件。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
 
3.报考专业与本科所学专业应相同或相近。其中,临床医学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专业为“临床医学”的考生,可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代码为1051]任一专业;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专业为儿科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麻醉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等具体专业的考生,仅可报考与本科专业对应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业。具体报考要求,请查看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为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 我校部分专业对考生毕业(就读)专业等有具体要求,详见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备注”栏。
 
部分专业按方向招生,分列招生计划,复试时将按方向分别确定参加复试人选。按方向招生的专业,均在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备注中进行了注明,考生报考时请注意选择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 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推免生招录办法将根据教育部规定另行通知。已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如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报名,逾期不得补报。
 
第六章 报名
 
第十四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考我校强军计划的考生,报考点须选择山东大学;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以下考生在报考时可选择山东大学报考点:报考我校且就读学校所在地为济南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且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在济南市的考生,以及所有报考我校的强军计划考生。
 
第十五条 网上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每天9:00-22:00。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三)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初试加分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
 
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五)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报名时须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学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六)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七)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八)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九)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十)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六条 网上确认
 
(一)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二)考生应积极配合报考点做好网上确认工作,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三)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七章 初试
 
第十八条 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初试方式为笔试。初试科目详见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中的101-思想政治理论、199-管理类综合能力、201-英语(一)、202-俄语、203-日语、204-英语(二)、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06-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315-化学(农)、396-经济类综合能力、397-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398-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497-法律硕士综合(法学)、498-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均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发布考试大纲(或考试指导性意见)。其余考试科目为我校自命题科目,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由我校另行发布。所有自命题科目在初试时均不使用计算器。
 
第二十条 初试成绩按照教育部要求统一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或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章 复试
 
第二十一条 考生达到学校划定的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及符合校内招生单位确定的相应专业的复试差额比例方有资格参加复试。
 
第二十二条 复试时间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确定,具体时间和安排将另行发布通知。不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复试前,学校将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科目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备注”栏。
 
第二十六条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进行。体检标准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第九章 调剂
 
第二十九条 我校将根据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情况和招生计划剩余情况,发布调剂生接收公告。我校接收调剂生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申请往其他高校调剂,无需到我校办理任何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校内招生单位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四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录取时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非全日制招生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拟录取时将本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转入我校,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不能按规定时间转入我校的非定向就业考生以及不能签订定向就业合同的定向就业考生不予录取。
 
第三十五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统一将所有拟录取考生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八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校内招生单位、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学制学费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适当延长。所有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如遇政策调整,学费标准按照新文件执行。各招生专业学制和学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三章 培养地点
 
第四十条 我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办学地点分布如下:
 
(一)办学地点在济南市各校区的招生单位为: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经济学院、经济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院、文艺美学研究中心、国际教育学院、儒学高等研究院(文史哲研究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历史学院、数学学院、金融研究院、物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集成电路学院、晶体材料研究院(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新闻传播学院、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考古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等技术研究院(热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机械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土建与水利学院、软件学院、体育学院、齐鲁交通学院、数据科学研究院、人工智能学院、齐鲁医学院(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护理与康复学院、药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部分学生在济南培养,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青岛、威海培养。
 
(二)办学地点在威海校区的招生单位为:东北亚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威海)、文化传播学院、翻译学院、艺术学院(威海)、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海洋学院、空间科学与物理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威海)。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威海培养。
 
(三)办学地点在青岛校区的招生单位为: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文化遗产研究院、生命科学学院、微生物技术研究院(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研究院、激光与红外系统集成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海洋研究院、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国际创新转化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数学与交叉科学研究中心(教育部非线性期望前沿科学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青岛研究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部分学生在济南培养,MBA教育中心的部分学生在青岛培养。
 
(四)济宁医学院的办学地点在济宁市。
 
第四十一条 因学校发展规划、院系调整、住宿安排、培养实习等原因,校内部分招生单位的培养地点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培养地点,以校内招生单位的教学安排为准。
 
第十四章 奖助学金
 
第四十二条 我校已构建较为完备的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奖助体系。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可根据评选条件申请校长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术之星奖、优秀成果奖、道德风尚奖、创新竞赛奖、优秀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社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享受或申请助学金、“三助一辅”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专项资助。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发放要求以当年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五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和我校招生专业的报考条件下,可自主选择报考专业。强军计划考生按相关规定报考。以上专项计划的考试科目与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相应专业的考试科目一致。
 
第四十五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面向港澳台地区招录研究生招生简章将根据教育部规定另行发布。
 
第四十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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