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考研招生简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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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考和推荐免试。推荐免试招生有关事宜,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5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章程》。
 
第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2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和警务、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专业学位类别,详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十条 我校在教育部、公安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预计2025年3月下达),根据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的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特色优势等情况,统筹编制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为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预计2025年3月公布)、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专项招生计划。详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表》(附件2)。
 
由于公安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招收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全国统考招生计划、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该比例限制)。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但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须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四)应为非在职人员,或者不在工作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入学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3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七)报考公安技术研究方向的,本科所学专业应为理学或工学门类下的专业。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法学、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和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专业学位(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体态良好;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条件。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二)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条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新疆警察学院)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有关通知要求。
 
第二十条 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证书满2年(即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或已取得本科结业证书;
 
(二)英语能力达到以下水平: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19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已补修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本科专业核心课程(须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报考我校非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在职人员(限报“定向就业”类别)。
 
第六章 报名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而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拟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需在网上报名时按规定申报(通过“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功能,选择相应项目提交申请),未按规定申报的,不得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名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四条 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
 
初试科目详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八章 公安学科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有关部门组织对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开展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安排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推荐免试考生预计于2024年10月开展,其他考生预计于2025年3月或4月开展)。我校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要求,以及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初试成绩等情况,统筹确定参加人员。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等关系密切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评测。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详见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参考标准(附件3、4、5、6),具体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
 
政治考察前,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认定口径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结束后,我校提供信息查询渠道,供考生查询本人相关结论。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等情况,采取差额形式,统筹确定入围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详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围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确定办法》(附件7)。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供本章程第二十条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八条 我校复试内容如下:
 
(一)公安学科: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
 
(二)警务专业学位: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
 
(三)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
 
上述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则复试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复试时组织同等学力考生参加加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科目详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汇总表》(附件8)。
 
第十章 调 剂
 
第三十条 我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和调剂工作办法,受理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并组织开展调剂复试。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开展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 取
 
第三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我校按照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除外)。非定向就业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第三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被录取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复 查
 
第三十六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体格状况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我校在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七条 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其他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统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我校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九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校公安学科应届硕士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行择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学习地点均为木樨地校区,具体学习安排详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9)。
 
第四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二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详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指定参考书目,不提供往年试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招生诈骗、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安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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