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投资的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中设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投资收益”“权益法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中设置“投资支出”“投资预算收益”等科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应当设置“成本”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按照“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设置明细科目。
(一)长期债券投资
到期收回或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在财务会计中,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相关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取得投资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贷记“投资支出”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如果事业单位到期收回或对外出售的是以前年度以货币资金取得的债券投资,应当将上述业务处理中的“投资支出”科目改为“其他结余”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
1.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在财务会计中,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事业单位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2)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事业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原记入“权益法调整”科目的相应部分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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