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的核算
对于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收回后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除了对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外,对于其他资产均未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政府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中设置“应收账款”科目,事业单位还应当在财务会计中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一)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
(二)收回后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
政府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三)坏账准备
1.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款项的余额和估计的坏账比率,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的方法。但一般来说,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
3. 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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