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真题:广东财经大学F528-民法和刑法(总论)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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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考试年度:2018年        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F528-民法和刑法(总论)
 
适用专业: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
 
[友情提醒:请在考点提供的专用答题纸上答题,答在本卷或草稿纸上无效!]
 
案例分析:2题,每题50分,共100分。
 
案例分析1:
 
【基本案情】原告:招商银行某市分行。被告:某纺织品公司。
 
原告诉称:2006年经被告申请,原告向其发放了三笔金额共计为4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索,被告未予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其所诉的三份借款合同,合同上被告的公章系他人私刻,故应认定合同无效。且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副总经理叶某在任职期间,于2005年3月3日以被告名义在原告处开设了帐号为120104121064的银行帐户,在银行开户卡上预留了被告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叶某私章。2006年4月至2006年6月间,叶某以被告名义分别与原告签订三份总额共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6年10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00万元贷款均发放到了120104121064帐户上。上述开户卡及借款合同、借据上加盖的被告公章、财务专用章经鉴定与被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叶某后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受贿等刑事犯罪,于2006年8月至2006年12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此期间,被告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叶某以被告名义在原告处开设的120104121064帐户收、付款的凭证。被告亦曾委派时任副总经理的梁某牵头组织财会科人员成立清查小组,对叶某负责的部门进行了帐务清查。2008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贷款催收通知,已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梁某予以认可,并在与三份合同对应的送达回执上签名并加盖了纺织公司公章。2010年2月、2011年9月原告两次向被告催收贷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1)叶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并阐述具体理由。(20分)
 
(2)梁某的行为在民法中属于什么法律性质?能产生何种法律效力?(20分)
 
(3)被告对叶某、梁某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被告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10分)
 
案例分析2:
 
【基本案情】姜某25岁,系市郊农民,农闲时便到市里务工, 2008年在市内打工期间,蒙生了抢劫之念,曾两次尾随单身妇女伺机抢劫作案,均因时机不成熟而未敢下手。9月份的一天19时许,姜某又欲实施抢劫,在该市区较为偏僻的街道寻找作案目标,遇到回家途中的被害人周某进入一胡同内,姜某便尾随其进入胡同从背后捂住周的嘴,并持尖刀威胁周交出钱物,因周大声呼救并当场叫出被告人的名字(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打工时认识),被害人周某的家人及邻居听到呼救声跑出来,姜某见有人跑过来,便放开周逃离现场,后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请结合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理论,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阐述理由。(26分)
 
(2)被告人两次尾随单身妇女伺机抢劫作案,均因时机不成熟而未敢下手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为什么?(12分)
 
(3)被告人两次尾随单身妇女伺机抢劫作案,均因时机不成熟而未敢下手的行为应否与抢劫被害人周某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为什么?(12分)
 
​原文标题:广东财经大学2018年研究生招生复试自命题试题库
 
原文链接:http://yzb.gdufe.edu.cn/2018/0117/c4693a108177/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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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玉珍